經文:「若有二人爭鬥,這人的妻近前來,要救她丈夫脫離那打她丈夫之人的手,抓住那人的下體,就要砍斷婦人的手,眼不可顧惜她。你囊中不可有一大一小兩樣的法碼;你家裡不可有一大一小兩樣的升斗。當用對準公平的法碼、公平的升斗。這樣,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,你的日子就可以長久。因為行非義之事的人,都是耶和華你 神所憎惡的。」申命記 25:11 ~ 16

(一) v.11~12救得其法
妻子看見丈夫與人爭鬥,落在危難中,正常而言,一定會去救,而且會奮不顧身地救,但這裏所用的救法是十分羞恥的,這種行為不容於神分別為聖的子民當中,即使在最危險、最迫不得已的時候也用不得;這也是神的性情。

人若為了救丈夫可以使用這種辦法,那麼其他平日不可用的手段,在危急關頭,也可以用了,如此下去,神的國度就會大亂,甚麼事也可以發生了。

(二) v.13~16賺得其所
經商是合法的,經商時必有用法碼和升斗的機會,但為了賺更多利潤(經商當然為賺取利潤,而且愈多愈好,沒甚麼不對),便不惜用二種法碼和兩樣升斗(廣東人稱的「呃稱」),此乃神所憎惡的。

在任何情況下也不用犯罪的手段,此乃神的聖潔,也是祂的性情。人若認識神的聖潔,就在甚麼時候也不會用不法的手段以達到自己的目的。

人若敢用與神性相違的手段,表示在他心目中,已漠視神的聖潔,未認識神的人若看見我們如此營生,就會覺得神是不聖潔的。人若要獲利,用這種不公和卑污的手段也可以在神面前過得去,人就以為神是不公平的、是容納卑污手段的神。

主耶穌為了不容許人死在罪中,便親身受盡苦痛,來到世間解決此問題,也不肯改變祂自己去容納罪。神為了拯救人,寧願代替人去付上罪的工價,也不肯改變其公義之性情,這個神又怎會容許這種「為求目的、不擇手段」之行為呢?

今天,屬神的人是否肯在
△ 愛一個人時不破壞人本來的戀愛或家庭呢?
△考試不識作答時不敢「出貓」呢?
△在團契玩遊戲時不為取勝而破壞規矩呢?
△在教會的事工上不敢玩手法藉以通過自己認為絕世頂好的做法呢?…

我們要謹守遵行主的道,就得凡事按規矩而行,即使在危急關頭,也不會利用手段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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