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文:「人若有爭訟,來聽審判,審判官就要定義人有理,定惡人有罪。惡人若該受責打,審判官就要叫他當面伏在地上,按著他的罪照數責打。只可打他四十下,不可過數;若過數,便是輕賤你的弟兄了。」申命記 25:1 ~ 3

(一) v.1分清是非的尺度:定罪要按理非按情
人對是非的判斷常被「情」所左右,會易因平日對其人的印象而影響了審判的尺度。

誰都知道應「定義人有理,定惡人有罪」,但所謂「義人、惡人」,在執法者而言,若非按神的尺度,可以因許多因素而在界定上有所偏差。

判案者不是一部機器,很難避免感情或利益造成的影響--若法官也犯了同一種罪,他自己不先悔改,到審判時,就易因個人對道德的理解而作出判斷。

因此,大前題是「法理」的基礎要對,非按人意,然後才可作出真正公平的判斷。

意即,判斷是非不可憑感受,要按神的絕對標準。

(二) v.2定罪要施刑:對付罪惡要有行動
屬神的人貴乎對付罪惡,知罪是重要的,對罪行作出判斷是不可避免的,但對付罪惡必須付諸行動,不是單「發表聲明」就算。

因此,面對罪惡不是單「知」不對就能解決問題,更要付諸行動才有成果,否則,就會叫人不怕罪惡;罪若存於神的子民中間,後果才真正可怕。

(三) v.3對付罪惡的尺度:人與事要分開
審判是要分清是非,清理罪惡,使神的子民得以保存靈裏的尊貴。

執行刑罰是為對付罪,使人敬畏神,但不是借神的律法來「輕賤弟兄」;律法並不侮辱人,分清是非也不會損害人的尊嚴,反而是叫人活在尊貴之中。

生命要被神真正對付過才得以脫離罪、得以尊貴。脫離罪的生命是榮耀的生命。

要事理分明,在謹守遵行神的道上便能不偏不倚,在主的道上直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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