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文:「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,有人在城裡遇見她,與她行淫,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,用石頭打死,女子是因為雖在城裡卻沒有喊叫;男子是因為玷污別人的妻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。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,強與她行淫,只要將那男子治死,但不可辦女子,她本沒有該死的罪,這事就類乎人起來攻擊鄰舍,將他殺了一樣。因為男子是在田野遇見那已經許配人的女子,女子喊叫並無人救她。」申命記 22:23-27

「訂婚」是盟約,原來與處理婚盟沒多大分別。

男子玷污別人的「未婚妻子」不容於神的國度,女子若基於情勢,不尊重自己的貞潔,亦是天地不容,因為她沒有盡力自保。

男子在荒野強姦別人的「未婚妻」等同謀殺一般,女子乃受害人,求救無門,受玷污已很慘,值得同情,因此,在神面前,男的獨應擔罪。

可見「貞潔」是建基於一個互相尊重、互相保護的基礎上,人若因一已之私,因個人利益,破壞了神國度的機制,便是得罪了當事人,得罪了全體,更得罪了建立此機制的神。

人類能生活得安全和愉快,必須有一套互相保護的法則,此乃人類的道德體系。

但今天世人愈來愈自我中心,聖經形容末世必有危險的日子來到,那時,人要專顧自己…

在屬神的國度(今天即指教會)中,不單基督徒要尊重自己的婚約,也要尊重及保護別人的婚約。

「撬牆腳」的事是不容於主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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