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文:「這頭生的若有甚麼殘疾,就如瘸腿的、瞎眼的,無論有甚麼惡殘疾,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你的神。可以在你城裡吃,潔淨人與不潔淨人都可以吃,就如吃羚羊與鹿一般。只是不可吃牠的血,要倒在地上,如同倒水一樣。」申命記 15:21-23

(一) v.21 不可獻有殘疾的
其實這是「想當然」(understood)的,不必講明也當知道:但神卻要在此特別聲明,表明人會因祭物不歸自己享用(拜偶像的人會將祭拜用的燒豬或赉等,自己享用),而將有殘疾的祭牲獻給神,然後自欺地說:「我有奉獻啊!」

甚可怕的是,以色列人中,不是三數人如此行,後來是大部份人也如此!冒犯了神也不自覺!

到瑪拉基的時代,神透過先知斥責以色列人此舉,他們仍不悔改。

當人失去敬畏神的心時,連沒有資格獻給神的也分不出來;倒不如說,在此等人的心中,神已沒有資格收取他們的奉獻了。

當人分不清甚麼當奉獻給神、甚麼沒資格給神時,表示人已失去了「分別為聖」的實質了。

(二) v.22~23 不可喫血
有些沒資格給神的,人可以自由取用。雖說可以自由取用,但仍得依神的規矩去享用;因為那件「物」神不用,但神卻要用我們這班「人」。

真正的祭物不是牛羊牲畜,神要的,是我們這班人作為活祭。

當人不按神的規矩行事生活,就失去了作為活祭的精義。

要「分別為聖」歸神,謹守遵行祂的道,有些事情是一定不可做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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