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眾人就央求耶穌離開他們的境界。」(馬可福音 5:17)

「利益」常常成為人與人建立關係或衝突的因由,其實人與神的關係也逃不了這個形態 ── 「利之所在」,誰也可以被人奉作神明;但「利害衝突」時,什麼「真神」「至高主宰」也可以無立足之地!在這班以養豬為生計的人而言,二千頭豬比神更大。這班牧豬的人是神的選民,「個人利益」在神的選民及不屬於神的人中間,地位也如此重要。

當神的工作損害了個人的利益時,人會以為主做了「何等大的事」抑或「何等大的破壞」呢?這要視乎「個人利益」在整件事上佔多重要的位置了。

主在我們的生命中,在我們的教會中,能自由地行事嗎?祂在我們所屬的境界中有沒有更多得人呢?究竟「個人利益」有沒有造成祂的限制,甚至叫祂無立足之地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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