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文:「你向耶和華你的神許願,償還不可遲延,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必定向你追討,你不償還就有罪。你若不許願,倒無罪。你嘴裡所出的,就是你口中應許甘心所獻的,要照你向耶和華你神所許的願謹守遵行。」申命記 23:21 ~ 23

向神許願必定要還,因為許願的對象是神,是那位輕慢不得的神:祂若討罪,誰能逃脫呢?神明示此舉乃是罪!

許願是自發的,神沒有強迫人,是人甘心獻的,沒有交易成份,神更沒有威脅人。

人若面對一個不可輕慢的對象做輕慢的事,那真是自欺到極,而且盲目自大得不合理。

人若在沒有受強迫的情況下做一件事,事後又反悔,何其輕率,是一個輕易反悔、言而無信的人;與這位神守約施慈愛的性情完全相違背,如何謹守遵行祂的話呢?

神要的不是祭物,不是還願的禮物,祂要的是一個人:是尊敬神、有神性情(守約、誠實)的人。

人若面對神也敢反悔,就顯出真是出爾反爾的人,對神尚且如此,更何況對人?屬神的人若因個人處境及利益而反悔,與未信的人有何分別?

外邦人的主體是利益,屬神的人之主體是神,主體不同,步伐就不同,人生重點也不同,生命的果效也必定不同。

要謹守遵行主的話,就不要容許自己變成一個出爾反爾的人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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