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文:「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,抓住她與她行淫,被人看見,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,因他玷污了這女子,就要娶她為妻,終身不可休她。」申命記 22:28-29

在神眼中,與一個處女發生性行為,是必須負責的事。

有了肉體的關係,就必須建立與此關係相稱的身份。

神看的不是「是否相愛」的問題,而是「實際關係」的問題;因此,一個人必須想清楚,要為自己所作的負責。神不容許人成為情慾的奴隸,屬神的人豈可輕忽處理男女的關係?

今天的人喜歡講「誠意」,認為結婚要在男女雙方最大的誠意下才可進行。難道與異性發生關係就不必拿出誠意嗎?

人若慣於沒有誠意的性行為,與娼妓或禽獸何異?豈非褻瀆神的聖潔?

屬神的人若淪落至此,生不如死!

神培育我們這群屬祂的兒女,凡事都得負責,不存僥倖,不容我們不承擔後果,更何況是男女的性關係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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