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文:「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,就要將姦夫、淫婦一併治死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。」申命記 22:22

在一個「合則留、不合則去」的社會,婚外情被視作等閒之事,大不了一紙離婚書就可以解決此三角關係。

在神眼中沒有「第三者」、「誰是最愛」、「相逢恨晚」、「錯配」、「性格不合」等事情;在祂只有「盟約」。人以任何理由破壞此盟約,就是侵犯了神及其族類的聖潔。

神若不是這樣的一位神,我們早已被棄!

若我們因著神的性情受如此深恩,就要格外尊重祂的性情與法則。

今天世人十分抗拒「淫亂」這形容辭,屬神的人也不例外。奇怪,這似乎與受教育的程度沒多大關係;有時,人受教育多了,反而懂得舞文弄墨,用彎曲悖謬的道理欲更改神的法則,藉以自辯。

教會中,無論多有「資歷」的人,若牽涉在婚外情中,就是犯了姦淫,不容狡辯。

與丈夫(或妻子)以外的人有性關係,就是姦淫;無論理由是甚麼!

這是「惡」,是必須從神的國度中除掉的。

要謹守遵行神的道,必須絕對忠於婚姻的盟約,不得越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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