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文:「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,耶和華你的 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,你就擄了他們去。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,戀慕她,要娶她為妻,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裡去,她便要剃頭髮,修指甲,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,住在你家裡哀哭父母一個整月,然後可以與她同房。你作她的丈夫,她作你的妻子。後來你若不喜悅她,就要由她隨意出去,決不可為錢賣她,也不可當婢女待她,因為你玷污了她。人若有二妻,一為所愛,一為所惡,所愛的、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,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,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,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,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;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,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,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,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。」申命記 21:10-17

(一) v.10~14 女人在古代沒有地位,被擄的女人更沒有地位、沒有自主權,但在神眼中,她仍是一個人,即使是未蒙揀選的族類,她仍是一個人。

人要在一個被自己擄來的人身上滿足自己,表面上看是絕對有主權的,但在神眼中,屬神的人待任何一個人,仍應以人的本質來看待對方。

要與一個被擄來的女子同房,大概那個女子也沒有甚麼可說的--但在神眼中,要與她同房即是要她作妻子,因此,要以丈夫之分待她,讓她為父母哀哭一個月(等她),才娶她,並且給她妻子的身份。(v.13)

神知道她有遭遺棄的可能性(男女的愛不易終身相守),男人可以在此時運用社會給予的權利去賣了那女子--但此時神看的是「玷污了她」,此乃一個不可抹煞的事實。

愛她時是妻子,不愛她時就當貨物賣了,在神眼中那有此理!

神的兒女在處理些與自己的利益有關之事時,要小心。在人不覺得不合理時,在神已可能看為不合理了。

因此,要謹慎,免得以自己為中心,不理會別人死活及損失,結果失去神的性情。

(二) v.15~17 有兩個妻子已不合理;在不合理的基礎上產生不合理的行為是常有的。愛某妻必愛其子,立其子為長子,多分一分家業給他是十分平常的。

但在神眼中的道理是:「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(真正的長子)」。神看的不是甚麼環境因素,而是看事實的本身。

對妻子不合理,對兒子也大可不合理。人若對家人不合理,對外人更可以不合理。

今天這個世代許多事不合理,連屬神的人也不知不覺間被同化,變成彎曲悖謬;因為人易按自己的愛惡來待人,不是按情理的本身來待人,不單叫人受虧損,連自己也受虧損。

要謹守遵行主的道,就要按神放在我們裏面的生命待人,不是按個人的喜好和利益待人--特別是那些深受我們影響(或支配)的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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