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文:「你城中若起了爭訟的事,或因流血,或因爭競,或因毆打,是你難斷的案件,你就當起來,往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的地方,去見祭司利未人,並當時的審判官,求問他們,他們必將判語指示你。他們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語,你必照著他們所指教你的一切話謹守遵行。要按他們所指教你的律法,照他們所斷定的去行,他們所指示你的判語,你不可偏離左右。若有人擅敢不聽從那侍立在耶和華你神面前的祭司,或不聽從審判官,那人就必治死。這樣,便將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。眾百姓都要聽見害怕,不再擅敢行事。」申命記 17:8~13

(A) v.8 案件難斷:在人的標準上已覺得難分是非黑白,是極富爭議性的事情。

(B) v.9~11 論到在耶和華面前的終審權:
△ 在事奉神的人面前終審
△ 用神的律法為判語
△會眾其實是在神絕對的標準上,去分辨是非黑白,而非從人世間一般標準去判斷。

(C) v.12~13 若有人擅敢不聽,就算為惡,是要除掉的惡。擅敢不聽從、不順服神的判語者,在神眼中是當被治死的,治死此等人,是將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。

在神要除掉的惡中,偶像是外在有形的,與罪有關的人及物是可見的,但其根源就在看不見的層面--人的自我。「順服」乃以神為中心的態度;「不順服」乃當滅之根,是「自我」的本源。

要謹守遵行主的道,必先順服於主的判語中,以主認為「對」的為對,以主認為「錯」的為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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