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我要在你的律例中自樂,我不忘記你的話。」(詩篇 119:16)

能叫人念念不忘者有二:一是叫人十分鍾愛者,一是叫人深惡痛絕者。

犯罪的人不喜歡神的話,他們漠視之,嘲笑之,甚至攻擊之;因為神的法則與他們所持守的相違背。甚麼時候我們犯罪作惡,以背向主,甚麼時候我們就厭惡讀聖經,故意不肯明白神的話,有時又覺主的話不合時宜,或覺得神的律例太「八古」,甚至「食古不化」;因此多少人在讀經或聽道時打盹,覺得煩悶,希望時間過得快點,又或希望講道的人講多一點動聽的故事或笑話,就是不希望面對主的律例,抗拒主在我們生命中的約束。

一個追求更多認識神的人會討厭自己犯罪,因為犯罪會阻礙自己與神交往;他不會以為神的說話帶來諸多束縳,因為他們沒有偏行己路的意圖;因此他會謹記主的話,以神的話為樂。

只有真明白主愛者,及真正愛主的人,才會以主的律例為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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