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文:「弟兄同居,若死了一個,沒有兒子,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,她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分,娶她為妻,與她同房。婦人生的長子必歸死兄的名下,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塗抹了。那人若不願意娶她哥哥的妻,他哥哥的妻就要到城門長老那裡說:‘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興起他哥哥的名字,不給我盡弟兄的本分。’本城的長老就要召那人來問他,他若執意說:‘我不願意娶她。’他哥哥的妻就要當著長老到那人的跟前,脫了他的鞋,吐唾沫在他臉上說:‘凡不為哥哥建立家室的,都要這樣待他。’在以色列中,他的名必稱為‘脫鞋之家’。」申命記 25:5 ~ 10
這條律法的精神是在於顧念死去的親人,希望他的名字能永遠留在神的國度中,被神紀念。
人若注重自己的權益(婚姻),就會覺得是犧牲了自己選擇配偶的權利,為的是叫摯親蒙神紀念。但從神國度的觀點看,卻只屬「盡本分」(v.5,7),因為此事關係大體,是影響全個家族之發展的。
這不是一條硬性規定的條例,但神的判斷是:若不肯如此做的人,在神的國度中算是蒙羞之輩(v.9~10)。不過人慣了此種羞辱,發展至路得記時,已將「脫鞋」此羞辱的標記變成一種手續了;人慣了違背神的話,已到了一個尋常的地步,則大家也視作尋常,不以為恥了!
今天在屬神的人中,有沒有以「盡本分」為「犧牲」呢?
我們若以個人利益為大前題,則不難發現,我們會以犧牲神的道為沒甚麼大不了的事;犧牲自己利益的,就要歌功頌德,其實只不過是當盡的本分而矣。
我們若能分清甚麼是不可犧牲的,甚麼是當盡的本分,則在謹守遵行主的道時,就會容易得多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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